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或主任法医师;

(二)副高级职称: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或副主任法医师;

(三)中级职称:中级司法鉴定人或主检法医师;

(四)初级职称:初级司法鉴定人或法医师。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熟练掌握司法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备从事登记的执业类别相关工作的能力,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且近1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符合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能力业绩和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且近3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符合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能力业绩和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


1.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量达到最低年均标准:法医类10件,物证类5件,声像资料类2件,环境损害类1件;

2.参与司法鉴定公益服务事项不少于1件(次)。


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须符合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4项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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