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公证员职称包括:

(一)正高级职称:一级公证员;

(二)副高级职称:二级公证员;

(三)中级职称:三级公证员;

(四)初级职称:四级公证员。第四条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代表作制度,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可作为业绩,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注重公证员的实际贡献。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视同具备四级公证员能力,符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四级公证员。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且近1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视同具备四级公证员能力,符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四级公证员。


三级公证员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职称的,须符合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3项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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