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

3.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近五年内在公证卷宗质量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中无不合格卷,执业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未出现错假证、无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4.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5.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至少3条:

(1)年均办理公证100件以上或办证数不低于所在公证机构公证员人均办证数,质检或审批公证事项400件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在设区的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4000字以上),或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选用的公证业务指导案例,其执业中独立完成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可替代论文要求;

(3)牵头或参与制定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

(4)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5)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2次以上;

(6)开拓创新,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备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2项以上;

(7)响应援藏、援疆、援青等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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