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公证卷宗质量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中无不合格卷,执业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未出现错假证、无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3.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至少1条:
(1)年均办理公证事项200件以上或办证数不低于所在公证机构公证员人均办证数,其中公益类案件或公益服务不少于2件(次),或者年均质检或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在设区的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选用的公证业务指导案例,其执业中独立完成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可替代论文要求;
(3)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4)响应援藏、援疆、援青等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三级公证员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职称的,须符合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3项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