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从事体育领域科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科研项目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至少3项。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主持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3.作为第一作者,在SCI、EI或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中文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或1篇被5名以上体育行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其中研究员不少于1名)认定具有极高学术价值。

5.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服务运动队36个月以上,且服务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1)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3人次前8名,或全运会4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10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5次冠军。

(2)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下同)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2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其中,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2人次前8名,或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8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15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3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6次冠军。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一等(排名前7位)或二等(排名前5位)或三等(排名前3位);或获得市级一等业绩成果排名首位。

3.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等至少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至少2项。

4.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基础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所提出的原创性学术观点、开拓性发展思路、创新性研究方法、突破性技术手段等,被省级以上报刊、工作会议、项目报告等广泛转摘或引用。

5.作为核心成员,研究制定法规规章1项以上,或撰写市级以上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调研统计分析报告、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活动策划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3项(其中至少2项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6.从事科学健身线上线下研究指导工作,为不低于2000人开具运动健身处方(计划、方案等)4000人次以上,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所指导人员体质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本人在全省科学健身工作领域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公认度。

7.长期从事国民体质监测、科学健身指导、竞技体育保障服务,以及反兴奋剂工作开展、体育文化宣传、体育产业发展、体育标准化推广应用、体育信息化建设、技术技能技艺工作等一线岗位业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业绩贡献十分突出,在市级以上体育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公认度,并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认可。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在前3位,二等业绩成果在第1位。

3.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累计3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范等5项以上。

4.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或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其中,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冠军,或奥运会前3名4人次以上,或全运会冠军7人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全运会冠军4次以上。

(二)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3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职称,应在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第十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条件,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在前6位,二等业绩成果在前3位。

3.主持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等累计3项以上。

4.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或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其中,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2人次以上,或全运会冠军4人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6名,或全运会冠军2次以上。

(二)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4项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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