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育科研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高素质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体育科研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业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重点考量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等体育领域发展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成效。


应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体育科研相关工作,积极参与体育科研学术活动。

1.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体育领域科学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体育领域科学研究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

2.参与研究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参与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实践创新成果投入生产或应用。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4.主持撰写或合编合著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服务运动队12个月以上,且服务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1)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至少3人次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其中,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至少3人次获得省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获得县级以上业绩成果。

3.参与编制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至少1项。

4.参与研究的基础理论性成果所提出的学术观点、发展思路、研究方法、技术手段等,被县级以上报刊、工作会议、项目报告等转摘或引用。

5.参与撰写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调研统计分析报告、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活动策划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1项以上,并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采纳认可。

6.从事科学健身线上线下研究指导工作,为不低于300人开具运动健身处方(计划、方案等)1000人次以上,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所指导人员体质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7.从事国民体质监测、科学健身指导、竞技体育保障,以及反兴奋剂工作开展、体育科技宣传、体育产业发展、体育标准化推广应用、体育信息化建设、技术技能技艺工作等一线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工作成效得到所在部门单位充分认可。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在前3位,二等业绩成果在第1位。

3.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累计3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范等5项以上。

4.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或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其中,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冠军,或奥运会前3名4人次以上,或全运会冠军7人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全运会冠军4次以上。

(二)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3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职称,应在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第十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条件,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在前6位,二等业绩成果在前3位。

3.主持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等累计3项以上。

4.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或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其中,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2人次以上,或全运会冠军4人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6名,或全运会冠军2次以上。

(二)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4项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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