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高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体能训练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1.累计训练 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48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3人次前8名,或全运会4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10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5次。

2.累计训练 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2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训练期间或输送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2人次前8名,或全运会冠军2人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8人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15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3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6次。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等至少2项,并至少1项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4.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市级科研项目至少3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国家级运动队训练累计24个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撰写2篇以上创新体能训练方法等实施报告(每篇3000 字以上),经3名以上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认定(其中体能训练方面不少于1名),在解决重大疑难或核心业务问题、提高运动成绩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或主持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体能训练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一)具备第十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

二等业绩成果应在第1位。

3.累计训练 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48个月内,或累计训练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冠军或3次前 3 名,或全运会冠军至少8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全运会冠军至少3次。

(二)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范等3项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2项。

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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