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体能训练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体能训练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1.累计训练 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48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全运会冠军 2人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5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全运会前3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2次。

2.累计训练 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1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训练期间或输送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4人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10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全运会前6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3次。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县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等至少1项,并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3 万字以上)。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4.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2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运动队训练累计 24个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撰写至少2篇创新体能训练方法等实施报告(每篇3000字以上),经3名以上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认定(其中体能训练方面不少于1名),在解决疑难或业务问题、提高运动成绩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5.作为参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一)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

3.累计训练 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48个月内,或累计训练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省市级体120 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至少2人次,或全运会冠军至少4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6名,或全运会冠军至少2次。

(二)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4项。

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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