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高素质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体能教练员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体能教练员是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体质、提升运动能力和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业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重点评价为运动员提升运动能力素质、提高运动成绩水平等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成效。


应了解体育运动技能传授和科学健身指导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科学健身指导和赛事活动组织的实际能力,能够较熟练运用科学健身指导教学方法、手段,完成基本的科学健身指导工作,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群众体育教练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1.直接培训累计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运动队),培训期间或结束培训后48个月内,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前8名至少3次,或县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2次或前8名至少6次。

2.直接培训累计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培训期间或结束培训后96个月内,获得运动健将以上称号至少1人,或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3人,或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5人,或三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10人,或输送到省级优秀运动队正式或试训队员、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队一线队员和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单招生正式录取累计10人以上。

3.所培训的运动员取得县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并担任县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主裁判或县级以上单项最高水平比赛副裁判长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单项最高水平比赛裁判员以上至少8次。

4.作为核心成员编排、导演、训练或组织的群众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在县级以上大型活动中展演或被评为县级以上一等奖至少3次。

5.经常性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并作为主要成员负责举办承办的全县范围以上的群众体育项目或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至少2个,或单个赛事活动至少4次(届),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在当地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6.从事科学健身线上线下指导培训工作,为不低于100人开具运动健身处方(计划、方案等)300人次以上,所指导人员体质状况得到改善,获得单位和所指导人员认可。

7.从事科学健身技术技能培训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等累计5期以上,且所培训人员取得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高级资格2人以上,或中级资格以上至少12人,或初级资格以上至少120人。

(2)培训公益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累计5期以上,且所培训人员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国家级至少20人,或一级以上至少100人,或二级以上至少300人,或三级以上至少600人。


(一)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三等业绩成果首位。

3.累计培训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运动队),培训期间或结束培训后48个月内,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6次冠军以上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10次冠军。

(二)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4项。

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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