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完成县级科研项目至少

2项,或创编青少年体育锻炼方法、体育训练教学活动等累计至少2项(其中至少1项在全县范围以上推广)。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或研制研发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等,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县先进水平。

3.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县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1项以上,并至少1项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4.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5.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执教累计12个月以上的学生或运动队,获得下列成绩之一:(1)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世界级比赛冠军或前3名2次以上或前8名4次以上,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6名3次以上,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冠军至少2次或前3名至少4次或前8名至少6次,或省级以上比赛冠军至少4次或前3名至少6次或前8名至少10次,或市级以上比赛冠军至少6次或前3名至少8次或前8名至少12次。

(2)获得运动健将以上称号至少3人,或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10人,或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30人。

(3)被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正式录取累计20人以上,或被高等院校体育单招正式录取累计80人以上。

2.培训执教的学生被选招为省优秀运动队(含省委托市办)享受体育津贴运动员、职业体育俱乐部一线运动员7人以上,或我省各级体校运动班正式录取并承担训练比赛任务的运动员20人以上。

3.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省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5次或市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7次,并担任市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裁判长至少3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5次或裁判员以上至少10次,或担任市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裁判长至少6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10次或裁判员以上至少20次。

4.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省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5次或市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7次,并主持编排、导演、训练或组织学生参加的青少年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在市级以上大型活动展演至少3次,或在县级以上大型活动展演至少6次,或主要负责指导的学生体育社团活动在市级以上展示评比中获奖至少6次,或主要负责建设的市级以上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等命名保持至少10年,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

5.在乡镇以下学校长期从事体育运动技能训练教学、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一线工作累计20年以上,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省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5次或市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7次,并在当地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公认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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