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工作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4.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参与创编青少年体育锻炼方法、体育训练教学活动等1项以上。

2.参与完成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参与研制研发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3.参与制定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以上,并获得相关部门单位认可。

4.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5.主持撰写或合编合著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累计2万字以上)。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执教累计12个月以上的学生或运动队,获得下列成绩之一:(1)取得省级以上比赛前3名或前8名至少2次,或市级以上比赛冠军或前3名至少3次或前8名至少5次,或县级以上比赛冠军至少3次或前3名至少6次或前8名至少10次。

(2)获得运动健将以上称号,或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2人,或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5人,或三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20人。

(3)被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单招正式录取累计10人以上,或升入初中或高中高水平运动队就读就训20人以上。

2.培训执教的学生被选招为省优秀运动队(含省委托市办)享受体育津贴运动员、职业体育俱乐部一线运动员2人以上,或我省各级体校运动班正式录取并承担训练比赛任务的运动员8人以上。

3.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县级以上比赛前8名,并担任县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裁判长至少1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3次或裁判员以上至少8次,或担任县级以上比赛裁判长至少3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5次或裁判员以上至少12次。

4.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县级以上比赛前8名,并主持编排、导演、训练或组织学生参加的青少年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在县级以上大型活动展演至少2次,或在学校大型活动展演至少6次,或主要负责指导的学生体育社团活动在县级以上展示评比中获奖,或主要负责建设的县级以上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等被命名。

5.在乡镇以下学校长期从事体育运动技能训练教学、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一线工作累计10年以上,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县级以上比赛前8名,并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公认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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