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煤炭矿山开采、矿山建设、矿山机电与运输、矿山地质与测量、矿山通防、机械装备制造、矿物洗选与加工利用、煤化工、发供电等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煤炭工程职称名称包括: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助理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员级职称: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煤炭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1.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3.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 字以上)。

4.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0000字);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级标准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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