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工程职称评价机制,培养高素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研、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1.县(市、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县级以上课题研究;或获得县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得县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2.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3.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建设类专业技术论文至少1篇。


应具备下列(一)、(三)或(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获得设区的市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承担省级建设工程项目(或研究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发明专利两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技术论文不少于两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参与撰写(编译)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至少一部;或参与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主持编写大型系列省级标准及规范;或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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