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科技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2个以上中型或3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并主笔完成考古发掘报告;或完成2个以上中型或3个以上小型田野考古相应的本专业科技考古工作,并主笔完成科技考古研究报告。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熟悉掌握分管的藏品或资料状况,有管理藏品或资料2000件(份)以上的经历,能较准确鉴定藏品和完成编目建档工作,并对藏品或资料实施科学管理。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有较丰富的文物博物陈列展览经验和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主持完成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及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策划完成5个以上中型或10个以上小型原创性社会教育活动,完成讲解300次以上或每年完成专业授课(培训)3次以上;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原创性文创研发项目,每年完成专业授课(培训)3次以上。

5.从事文物与博物馆理论研究工作的人员:主要参与2项以上理论研究或学术业务工作(前3位),或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1次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2次以上,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6.从事文物博物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人员:参与本单位信息管理或文物数字化保护研究利用工作,并主持1个以上数字化项目的具体实施。

7.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主持编制2个以上经审批通过的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方案,或组织实施1个以上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方案,或主持保护(修复)4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本工作领域复杂的技术难题。

8.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主持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项目5个以上(其中至少2个为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通过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9.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一类以上的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具有3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10.从事文物绘图、拓印、摄影等工作的人员:掌握绘图、拓印、摄影理论知识和技能,能较出色地完成本单位绘图、拓印、摄影等工作,有一定数量反映本人较高水准的文物绘图、拓印、摄影作品。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要参与编制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前4位),或主持制定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制定1项以上本专业工作规划、方案等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

2.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前3位)。

3.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前3位),或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首位)。

4.主要参与的本专业项目或取得的本专业成果在全省名列前茅,在省内产生重要影响(前3位);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5.独著或合著1部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著作或考古报告,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6.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出版物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考古简报2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3000 字以上。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馆员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前2位)。

2.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二等奖以上(前3位),或主持的本专业项目或取得的本专业成果在全省名列前茅,在省内产生重要影响。

3.本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入选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4.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4000字以上。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

6.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满30年,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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