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程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技术咨询等工作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水利工程职称名称:

(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二)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四条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水利工程领域的规划、规程、方案、报告、标准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1.主要参加1项市级或主持1项县级或主要参加3项县级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且经批复;或主要参加1项市级或主持1项县级或主要参加3项县级重点课题调研,调研成果或决策建议得到批复或采纳。

2.主持1项小型或主要参加3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量检测、质量监督、建设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从事勘测、设计、咨询等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须通过开工备案,从事施工、监理、质量检测、质量监督、建设管理等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须竣工验收合格。

3.主持 1项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全面技术工作或运行管理规程、方案编制工作,且经批准投入应用;或主持1项市级水文、水土保持等专项报告(方案),且已实施应用或通过评审、审批或得到批复;或主持发表1项相当层级代表性学术研究成果。

4.主持或参加1项县级科技项目,且通过结题验收.

5.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省级水利行业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或岗位创新竞赛二等奖主要获奖者,或市级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一等奖主要获奖者。

6.主要参加1项标准化建设成果被认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水利工程;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参与者。

7.主要参加起草1项团体标准,且正式发布实施。

8.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水利工程方面的发明专利或国家级工法或实用新型专利。


(一)被市委、市政府采纳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政策建议、决策咨询等的第一完成人。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

(三)主持省级以上科技项目,且通过结题验收。

(四)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至少2篇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十九条申报工程师职称以下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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