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体系,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节能工程、汽车工程、电力工程、电子信息、机械设计、机械制造、仪器仪表、设备工程、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食品工程、造纸印刷、轻工日用杂品、纺织、化纤、染整、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1)作为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类技术创新奖励。

(2)作为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件,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4)作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5)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

(6)作为前5位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县级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的,也可申报。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类技术创新奖励;或作为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县级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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