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艺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表演、演奏、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含灯光、服装、化妆、音响等,下同)、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根据艺术专业的不同类别,将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专业人员的职称分为四个层级,正高级职称为一级,副高级职称为二级,中级职称为三级,初级职称为四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



申报四级剪辑师职称,应当基本掌握剪辑专业知识和剪辑技巧,掌握影视节目制作和剪辑工艺过程,熟悉声画同步套片工艺和特殊技巧的制作常识,能够在剪辑师的指导下承担正常的声画组接和一般的剪辑工作。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剪辑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剪辑工作满5年。


有较好的文学、戏剧和音乐修养,能正确地领会剧本和导演的创作意图,在剪辑处理上协调、流畅,基本符合剧情要求和导演意图。

取得四级剪辑师以来,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剪辑完成2部以上作品。


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当取得中级职称,在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位)创作的作品或本人作为主演表演(演奏)的作品在全国性文艺评奖中获奖。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3位)取得的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一等奖;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取得的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3.本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入选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高评委组织破格答辩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情况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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