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艺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表演、演奏、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含灯光、服装、化妆、音响等,下同)、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根据艺术专业的不同类别,将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专业人员的职称分为四个层级,正高级职称为一级,副高级职称为二级,中级职称为三级,初级职称为四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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