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律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专职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律师职称包括:(一)正高级职称:一级律师;(二)副高级职称:二级律师;(三)中级职称:三级律师;(四)初级职称:四级律师。


1.基本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熟练掌握律师办案程序,能独立承办基本的律师业务。


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四级律师职称,不再进行四级律师职称评定。


(1)参与过2项以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办理案件中,代理或辩护意见被采纳3件以上;

(3)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一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每部字数在1万字以上);

一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一在《山东律师》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一在设区的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4)参加过1个以上设区的市以上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发挥积极作用;

(5)年均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10件以上或办理1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

(6)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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