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网络安全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网络安全工程技术人才,激发全省网络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干事创业热情,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等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系统掌握网络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技术问题,具备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的能力。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1)作为主要完成人,凭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奖项1项以上;或因网络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
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或在省级以上网络安全类竞赛中获个人三等奖以上奖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网络安全工程领域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并结项;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完成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市(厅)级项目(课题)并结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系统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较高经济或社会效益。
(5)参与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等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网信部门认可2次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的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学术报告、分析报告、技术报告等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或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撰写的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学术报告、分析报告、技术报告等获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
(7)参与制(修)订网络安全工程领域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修)订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市级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完成网络安全工程领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工程项目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实施工作。
(8)作为前3位完成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2万字。
(一)作为前3位完成人,凭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奖项;或在省级以上网络安全类竞赛中获个人一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前3位完成人,凭网络安全工程领域专利获省级以上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三)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5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