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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浏览: 639 点赞: 0 收藏: 0 更新时间: 2024-03-0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异议制度探讨

    宋欣然


    接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有相对的原则,因此,投标人提出异议的门槛较低,异议制度的建立,既要保证投标人和相关各方的异议权,又要保证异议权的行驶。文章对我国和地方有关的异议的处理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异议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招标投标;异议处理;探讨

     

    引言:在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中,其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建设项目的质量,也吴系到建设员日的投资收益,基至及到施工入员的生奋。因此;做好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是非常验要的。因此,作为建设工程招拉标工作的管理者,只有死区识到加强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于解招标工作的内涵,解招标工作的特点,认真分析施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和应对,才能更好地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这一背景下,作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芳了如下的探索性分析。

    1.实施招标投标制度的意义

    工程建设产品必须符合市场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实用价值,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核心,为社会生产和发展提供动力。健全的招标投标制度,有助于规范施工企业的风气和存为,促进市场竞争,促进工程建设的发展。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建设项具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项目建设,以达到项目的最格价值。在工程施工招标中,选择最好的承发包方,以谷理的报价得到最好的产品,有利于节约成本,确保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缩短工期。因而,建设工程招投标体系的建设将会对建筑重产生重大影响,

    2.研究背景

    最近几年,某公司在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经常会有一此投标者提出质疑,但经有关部门的分析,天部分意见部是可以于受理的,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因素是由于投标者自身的因素:二些投标者对标书的阅读不够仔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在开标后企图以提出异议的形式质最招标文件的要求。一些投标者因不愿落标,力图通过发现与中标模选人有关的问题,以反对的手度将其击败,以此来谋取自身的利益。还有一些竟标者,纯粹是为了王扰标书的评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的质疑规则较为单一,部门规章中关于异议的规定也不多,而且对于异议人的异议没有任行质量上的要求,因此,提出异议的门槛非常低,违法成本也非常低。投标者或相关人员可以随意提出异议,造成异议的过程和形式(如异议的渠道、流程、签字、盖章不全),异议的实质和内容也有问题(异议内容不全、证据不足、事实不明)。有的投标者捕风捉影、主观臆想、诬告中标者,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解决这些问题,造成了大量的取证工作,从而影响了招标工作的效率,违背了建立异议制度的初表。在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建立异议制是为了增强各方的监督,促进双方在出现纠纷时进行交流和沟通,力求在最短的时同内达成喜好的和解,减少冲突,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由于我国关于异议的具体规定很少,所以各个部门的异议处理程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部门的制度或者招标文件中并没有对异议的具体处理,有的则是更细致的,将异议的具体格式、内容、盖章基求零都写得清清楚楚,并对不合格的异议和不满意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处罚。

    3.法律法规对异议制度的规定分析

    3.1针对异议权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方及其相关人员对招标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最监督部门投诉。本条赋于招标人及其利益相关者在法律上的不同意见。

    3.2针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

    文件异议的条款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刀至整个投标过程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必预遵守的四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何》第22条规定;“如果投标人或有关人员对该文件有任何意见,司以在截止日期之前提交。本条对资格预审文件、技标文件的异议主体、时间要求、答复要求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朝,并要求异议人在限期内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据。

    3.3针对开标异议的规定为了增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投标人可以就

     

    投标文件提交,密封检套,开封、开标记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质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4条第2款规定:“对开标有异议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本条规定了开标的异设主体、时间要求以及招标人记录等,异议人不在开标现场提出弃议的,招标人也有权不子受理。

    3.4针对评标结果异议的规定

    为了增强对评标结果的监控,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性,如果投标人或者有关人员发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有校在公示期间提出质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上四

    条第二款规定: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奇以在公示期简提出算议的,招标人也有权不于受耳。

    3.5异议后的行政教济措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本条例所述事项,应首先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本条是针对投标人或潜在技标人的算议处理后采取的一种行政补救办法,如有异议的,采得重复提出异议,但可以向招标行政监督机关投诉,招标行政监督机构启动投诉程序。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足的程静办理

    4.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

    法规对异议制度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对工程建设项日的投诉进行了规范,但是有关部门至今没有对该向题提出异议的处理意见,也没有在投诉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一些下城市包经出台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高出台的《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5.元善招标投标异议制度的建议

    为于保证异议制度的建立,充分保护投标者和其他利益收关方的异议权,保证异议权的行使,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自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办法》,对异议的内容和不了受理的情况进行规范,包括对不良异议(恶意异议)的处理。(1)提出对异议的规定,如异议人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异议的特定问题和事实基础。有关的要求和要求。提供有效线索及相应的证据。提出反对意见的时间。(2)在本办法中,对《异议书》的签字条件作出规定,其中,握出异议的文件必须有正式的签名,如果有异议的人为投标人,则有其法定代表入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如异议人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则在其

    中签名、盖章。(3)本办法提出的异设不得受理的情况,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将不予受理,并向异议发起人发出不于受理通知书;①异议发起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②在法律上没有提出异议的时间。③异议文件不按规定签名或盖章。④异议函中没有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⑤异议事项不清楚、不具体、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无法进行核实。⑥有关投标或投标过程中的其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机密以及与投标有关的具体内容,但不能说明具体的来源②异议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提出异议的证据不完整,应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请求,但没有在7天(可以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⑧投标人已做出了明确的回答,但在没有薪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仍对同样的向题提出质疑。

    结束语;

    总之,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还在不断地完善,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工程项目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健全的招标制将会推动建筑业的发展,对于规范建筑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所以,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意叉制度的操讨,为我国后续相关制度的完善做铺垫。

    参考文献:

    [1]般建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投拆制度探析Ⅲ.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000(003):1083-1084.

    [2]赵虎.探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中国科技博览,20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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