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盲人(含视力低下者,下同)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及有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职称评价工作要求,结合全省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医疗机构中开展盲人医疗按摩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盲人医疗按摩初、中级职称包括:(一)初级职称:医疗按摩士、医疗按摩师;(二)中级职称:主治医疗按摩师。
1.了解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按摩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上级专业医务人员指导下,能治疗常见病。
盲人按摩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1)取得盲人医疗按摩师资格后,近4年来平均每年接诊病例不少于100个,需有完整的接诊纪录。
(2)属于个体经营者的,近4年来平均每年安置盲人就业数量(不包含本人及亲属)不少于员工总数的25%,需有正规劳动合同。
(3)参加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盲人按摩项目获得前6名,或代表山东省参加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盲人按摩项目获得奖项。
(4)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医学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每篇字数在2000 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