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国家、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全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正高级为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为高级工程师,中级为工程师,初级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从事自然资源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应当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方式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对其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

第四条申报人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高层次人才等评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每年度只能参加1次职称评审。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惩戒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导工作的能力,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2. 能够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 具备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省级以上较高水平。

(2)获得1项以上国家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须有相关机构评价意见),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参与完成本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写。

(5)在中文核心期刊、CN或ISS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技术论文至少1篇。


具备下列2项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1项计算)的工程师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经同行专家评议,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须有相关机构评价意见);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或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结题验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须具有奖励证书);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三)在SCI、EI或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1部以上专著(本人撰写部

分不少于40000 字);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6位)承担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6位)承担制定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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