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释放改革红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基层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基层高级工程师和基层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类基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一线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5年,并在工程师岗位,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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