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山东省所属的,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山东省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副编审、编审。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均采取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取得上一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及以上:

1.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在全省或更大范围内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物,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参与出版的出版物,入选在全省或更大范围内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规划、出版选题、出版工程、出版计划、出版项目,或入选省级以上出版基金、出版资助,且已完成出版;

3.参与出版的出版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参与出版的教材教辅出版物,入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课程教学用书目录;

5.参加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编辑校对技能比赛获得团体或个人优秀奖以上奖项,或参加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编辑校对技能比赛,获得团体或个人二等奖以上奖项;

6.撰写的审读报告在全国审读报告评选活动中入选优秀审读报告;

7.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参与编写出版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著;

8.独立(或排名第一)撰写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不包括书评影评)公开刊发,或在全国出版论坛、出版学术年会上公开发布;

9.参与完成出版相关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等,并取得结项证明;

10.美术编辑的美术作品入展省级以上美术展;

11.技术编辑的技术创新申请专利获批,或被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推广;

12.在担任期刊责任编辑期间,该期刊入选行业内期刊评价体系数据库,或入选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优秀期刊。


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主持出版了社会所认可、在全省或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

(二)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规划、出版选题、出版工程、出版计划、出版项目等;

(三)担任省级以上出版专业课题(项目)主要负责人,并获得相关资助奖励;

(四)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五)在任现职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颁发的个人专业奖项或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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