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正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报考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单位的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拟定、修订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预算或会计岗位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并已实施且效果显著;

(二)立足会计工作,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三)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过2篇以上对本单位业务具有指导意义的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

(四)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议,效果显著;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投融资、重组、清算等2项以上;

(六)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2项以上。


不具备从事专业工作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考评: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会计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已结项的;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获2 项以上与会计相关的国家专利;

(三)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在会计中介机构连续执业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可免于参加全国会计高级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要求和有关程序规定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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